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