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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