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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