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能源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能源监管信息系统。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