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因能源输送管网设施的接入、使用发生的争议,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