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四章 能源市场体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四章 能源市场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统筹调度组织,保障能源运输畅通。
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的信息,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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