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五章 能源储备和应急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五章 能源储备和应急 第四十八条 能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其他生产经营库存。
能源储备的收储、轮换、动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完善政府储备市场调节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市场大幅波动等风险。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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