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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