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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