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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