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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