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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