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