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