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