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