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编制河流流域规划和与航运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以及进行上述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参加。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渠化河流和人工运河航道发展规划和进行与水利水电有关的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参加。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上述规划,涉及运送木材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时,必须有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参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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