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