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三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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