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赔偿或者修复。
在行洪河道上建设航道,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
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赔偿或者修复。
在行洪河道上建设航道,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