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赔偿或者修复。
在行洪河道上建设航道,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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