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七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