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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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七条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七条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条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条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十七条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十七条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十八条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十八条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十九条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十九条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二十条 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船长为履行职...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二十条 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船长为履行职...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一条 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一条 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船员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船员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三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三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四条 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四条 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五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五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七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二)船...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七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二)船...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八条 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一)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二)船员的居住地、...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八条 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一)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二)船员的居住地、...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九条 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九条 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三十条 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必...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三十条 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必...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五条 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五条 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六条 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六条 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七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七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八条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八条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九条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
船员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九条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
船员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以及取得从事船员培训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以及取得从事船员培训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海...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员服务机构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时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由劳动保障...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员服务机构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时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申请参加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用。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引航员的培训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的规定执行。引航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军用船舶船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除本条例对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有特别规定外,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应当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申请参加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用。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引航员的培训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的规定执行。引航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军用船舶船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除本条例对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有特别规定外,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应当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