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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