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七条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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