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五条 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