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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