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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