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一)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