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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