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三十条 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