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九条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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