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