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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