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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