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