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