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条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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