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一条 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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