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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