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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