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