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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