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