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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