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七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二)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三)船舶灭失的;
(四)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
(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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