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八条 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一)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二)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
(三)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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