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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