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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