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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