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四章 建设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四章 建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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