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四章 建设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四章 建设 第三十一条 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